上海闵行高科技园区
2、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所得税前三年地方得益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地方得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 减免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值达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度减半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 凡入住本园区的企业,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从注册年度起,根据地方得益部分按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80%。
5、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其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执行。
(一)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二)外商独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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