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经政府批准、确认、考核通过的合作区,在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贸合作区资金管理办法》、《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可享受合作区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贷款条件的建区和入区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三、对投资到合作区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政府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和其它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落实和完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政策。
四、简化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手续,合作区相关业务人员出国手续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五、合作区建设所需施工器械(含配件)、工作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以及其它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免于检验;对运往合作区的原材料、全新机器设备、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优先安排实施检验检疫。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
六、通过双边途径,就合作区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劳工政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等加强与驻在国政府的磋商,为合作区建设提供支持。切实维护好我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和人员安全。
七、针对合作区建设特点,研究增加保险品种,为建区和入区企业提供国别风险分析咨询、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八、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就合作区建设的有关知识、我对外投资合作的方针政策、驻在国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企业社会责任等提供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