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法院:“庞然大物”挡不住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成县人姚占霖和西北某机械化工程总队(简称西北机械)因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打起了官司,该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却发现被查封的土地上竟开工盖起一栋大楼。
10月16日,陇南市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一栋楼是挡不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法院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继续执行此案,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协议虽无效工程款要补偿
2002年3月18日,西北机械与康县城乡环境保护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将康县的城区中街道路改造工程承包给西北机械施工。之后,西北机械于2002年4月1日与陇南市成县人姚占霖签订施工协议,双方约定,工程由西北机械统一管理,姚占霖在其领导下具体施工。2003年4月,该工程施工完成。2003年12月27日,西北机械与康县城乡环境保护局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214.87万元。
该项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投入使用后,西北机械却未按协议给姚占霖支付全额工程款。为此,姚占霖将西北机械告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姚占霖与西北机械签订的施工协议,其内容违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定该协议无效。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且该工程已由西北机械交付康县城乡环境保护局验收使用,故西北机械应对姚占霖已完成工程进行折价补偿,补偿数额参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为该工程结算价的84%,即180.49万元。
2004年12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西北机械补偿姚占霖工程折价款(扣除已支付款)13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西北机械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生效执行起“风波”
在法定的时间内,西北机械没有履行判决,姚占霖于是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西北机械下发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遂于2006年5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变更西北机械的开办单位———中车集团兰州工程机械修理厂(简称中车集团)为姚占霖案的被执行人,并限中车集团于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姚占霖清偿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但是,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到兰州进行强制执行,并查封了中车集团甘国用(2003 —0309号)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3000平方米,并从中车集团账户中查封2万元予以执行。2006年6月19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中车集团张贴了查封公告。同时,法院在评估咨询公司对被查封土地进行评估估价后,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土地进行拍卖。
可是,令姚占霖不解的是,在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一栋大楼却平地而起。
10月16日,陇南市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院已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建设方立即停止建设。他们表示一栋楼是挡不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法院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继续执行此案,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郝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