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在本区投资、税基在闵行区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包括原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所缴纳的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额奖励、四年减半奖励。
2. 凡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企业,以及合同外资主体为2002年后认定的世界500强的新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额奖励、六年减半奖励。
3. 为鼓励外商追加投资,凡优惠政策期满的生产新企业,新增投资绝对额不少于100万美元,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从新增利润年度起,以追加投资前一年度已征收的所得税为基数超过部分属区地方收入部分,五年内每年按70%奖励给外商投资者。
4. 凡出口型企业,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出口每1美元由区政府专项资金奖励人民币3分。
5. 凡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之后, 当年度上缴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实得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由政府专项资金按该收入的15%予以奖励。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有不符之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本意见由区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