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善公司是一家从事特殊材料生产销售的公司,该公司经营规模不大,但效益不错。截至2017年12月25日,公司已经实现利润48万余元。
该公司26日接到紧急订单,一客户因生产需要,急需当日从仁善公司采购50余万元的材料,净利润大约在5万元左右。
业务部门将客户需求转交给财务部门审核时,财务部门对此提出了异议:
“2017年6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通知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目前的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及年应纳税所得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按照现在的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大约应缴纳4.8万元(=48×50%×20%);
如果公司接受该订单,本年度利润将达到53万元,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25万元(=53×25%)。
二者相差8.45万元,与增加的5万元利润相比,这显然是一笔不合算的交易,因此建议取消该笔交易。”
公司负责人召集财务部门一起商讨,寻找解决方案。
财务部刘总监说:
为了公司利益,公司应拒绝该交易。
该交易虽然给公司带来了5万元的利润,但却因此给公司增加了8.5万元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公司显然不合适。
或者,公司可以将交易拖延到2018年1月份,这样就不影响公司利益了。
公司负责人直接否决了该方案,因为:
1、客户采购此设备是急需,公司应从客户角度考虑,不能因自身的利益影响客户;
2、公司实现销售,可以及时收回大量资金,解决本身资金流问题;
刘总监又建议说:
其实此笔交易可以让利给客户,直接降低利润,把利润控制在1万元以内,这样既可以满足客户需求,让客户开心,又不增加公司税负,两全其美。
公司负责人对此建议进行了考量,认为可以采用,但是又担心会影响公司产品的报价体系,因此有些犹豫,并将眼光转向了郑主管。
郑主管笑着说:领导,这事最好办!
公司因为此笔业务带来的5万元的利润,可以作为年终奖发放给员工。
员工交一点个税多拿钱,公司享受所得税政策优惠少缴税,公司与员工双赢!
公司负责人考虑了些许,摇了摇头:
公司员工的薪酬,有着严格的考核和管理机制。为了解这一特殊的税负问题,去打破公司的薪酬体制,会对以后年度的的薪资管理带来困扰。
今年公司盈利53万元,给员工多奖励5万元;明年公司盈利60万元,按照薪酬考核体系,员工得到的反而比今年少,这不符合基本的管理规范。
这个方案可以考虑,但不属于好的解决方案。
这时,财务部孙会计站了起来:这件事还不简单?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法子:
1、公司2017年12月26日按时发货,但是财务部拖到2018年1月再确认收入,这样利润就不体现在2017年了。
2、公司可以在2017年12月26日发货并及时确认收入,至于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应税利润,直接到外边买两张费用发票冲掉就行。
公司负责人皱了皱眉头,没有说话。
一直坐在角落里的张出纳站了起来,怯怯地说:
我认为这个建议是不妥的,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涉税风险。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公司2017年12月销售给客户的材料,符合在2017年确认收入的条件,应该在2017年12月确认收入。拖延到2018年确认收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搞不好会弄巧成拙,给公司带来涉税风险。
2、公司购买发票冲减利润属于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公司一旦出现涉税违法时间,纳税信用等级就会受到影响,未来的经营会受到制约。公司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
公司负责人脸上冒出了冷汗:这绝对不可以,那还有什么好的法子么?
当然有,而且还有很好的法子,既可以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少缴纳税金,还可以让公司有体面、有声誉。张出纳笑着说。
还有这种一举三得的法子?负责人狐疑的看着张出纳。
张出纳自信地说:
2017年2月24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满足客户需求提供材料后,利润大约53万。如果公司拿出5万元捐赠给社会公益性组织,按照税法规定,该捐赠款当年可以全部税前扣除,那么公司的应税利润就可以控制在50万以内。
第一:公司满足了客户需求,回笼了资金,维护了产品市场价格;
第二:公司应税利润控制在50万以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合法享受了优惠税率,降低了税负;
第三:公司向公益性组织进行了捐赠,回报了社会,可以获得社会荣誉。
这岂不是一举三得!
公司负责人高兴地说:太好了!这才是我想要的方案,抓紧告诉我,这种捐赠有什么条件,我立刻办理。
张出纳慢条斯理地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做了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各地方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均有详细的名单,我这就去落实!
“不用,这样我安排一下:刘总监你通知业务安排签合同、郑主管安排仓库组织发货、孙会计你负责联系落实捐赠事宜,然后,张出纳我请你去哈皮哈皮!”
公司负责人爽朗的笑声响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