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忻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这一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 础上提高两倍。此外,还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这位负责人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因此,新规定: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同时,为公平税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