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出租“未建房”赔了6万元违约金
2004年11月,于某与寒亭区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将3000平方米厂房租赁给于某使用到2007年11月份,定金2万元,按公司通知时间交付。合同签订后,公司领导换届,就没有人通知于某交纳定金,并且也一直没有建厂房。于某起诉到了法院。
奎文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因合同签订时厂房并不存在,合同签订后厂房也一直没有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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