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告[2010]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0]37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开发外0812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汇贤路,南至汇旺路,西、北至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北龚村北桥74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0平方米;建设用地744.4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2、北龚村南龚274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45.6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3、北龚村唐宅926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266.4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4、北龚村新宅1296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966.5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572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978.5平方米,建设用地744.4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嘉定区规土局外冈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0年8月22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59525270监督电话:59535263
上海市嘉定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