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均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参照执行。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含浦东新区),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浦东新区范围内土地的,向浦东新区土地事务管理中心缴纳。
(三)用地企业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时、足额向上述征收部门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费。
(四)逾期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将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北京西路95号8楼
63192511
63193188-08121
63192503
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宝林路45号101室
56106454
56106454
崇明县规土局规划用地科
城桥镇人民路168号
69611193
69612102
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
金沙路68号
59538345
69989355
金山区土地费管理所
金山大道1800号6楼
57953112
57953102
奉贤区土地费征收管理所
南亭公路1号602室
57186743
57186743
闵行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莘松路555号
64887499
64887499
青浦区土地费征收管理所
一线街48号
39287707
39287705
松江区土地费征收管理所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
57743622
57743622
浦东新区土地事务管理中心
博山东路383号
58520293
58500625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1年10月24日
2011-10-24
为了加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均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参照执行。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含浦东新区),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浦东新区范围内土地的,向浦东新区土地事务管理中心缴纳。
(三)用地企业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时、足额向上述征收部门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费。
(四)逾期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将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北京西路95号8楼63192511
63193188-0812163192503
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宝林路45号101室5610645456106454
崇明县规土局规划用地科城桥镇人民路168号6961119369612102
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金沙路68号5953834569989355
金山区土地费管理所金山大道1800号6楼5795311257953102
奉贤区土地费征收管理所南亭公路1号602室5718674357186743
闵行区建设用地事务所莘松路555号6488749964887499
青浦区土地费征收管理所一线街48号3928770739287705
松江区土地费征收管理所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5774362257743622
浦东新区土地事务管理中心博山东路383号5852029358500625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