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日 期:2011-12-1 用 地 单 位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科技绿洲)项目用 地 位 置九亭镇东至中心路、西至高新二路、南至高新一路、北至姚北公路用 地 性 质工业用地用 地 面 积99376.9 平方米建 设 规 模248952平方米(沪松方DA31011720111510号审定方案)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科技绿洲)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松规建字(2011)第430号)二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图二份。
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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