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按照综合验收的要求向规土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的内容包括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城建档案验收、地名查验、地矿验收。
申请综合验收时,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
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
5、《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一条;
6、《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8、《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条;
9、《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10、《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11、《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三、 受理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综合验收试运行期间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或区县规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正式运行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谁出让、谁受理、谁验收进行受理。
四、 提交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或《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市政管线工程需提供《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
4、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5、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核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9、工业项目的还应提供: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
10、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11、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五、 领取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或《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
六、 办理时限
从正式受理日期起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