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2019-10-20 16:44
一、适用范围
(一)在我区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也须符合我区相关规定标准。
(三)重点鼓励投资轨道交通装备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和商贸物流三大主导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与设计、旅游健康养老、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
二、扶持鼓励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对总投资亿元以上,其中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增用地的新上项目,可以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10%的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到位0.3亿元(含0.3亿元)-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亿元(含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亿元(含3亿元)-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到位5(含5亿元)-1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扶持;
5、对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
(二)厂房代建
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工业项目,确需代建厂房的,由园区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投资方须交纳不低于10%的代建保证金并与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回购期,最多不超过5年。
(三)企业综合贡献奖励
1、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达到协议约定并如期建成投产,根据项目的年度税收贡献,确定企业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给予企业所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一定数额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县级留成部分。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亩均税收贡献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比例奖励;
(2)年度亩均税收贡献在5-8万元(含5万元)的企业,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0%比例奖励;
(3)年度亩均税收贡献在8-10万元(含8万元)的企业,按县级留成部分的70%比例奖励;
(4)年度亩均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县级留成部分的80%比例奖励;
奖励时间:以土地出让成交为开工时间,以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为建设期,从竣工投产的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算起,奖励期限5年。
(5)重特大项目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奖励比例“一事一议”,原则上奖励期限不超过10年。
(6)租赁企业年税收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比例奖励,奖励期限5年。
2、工业、物流类企业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缴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来县[2016]89号)执行。
(四) 金融支持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企业,优先推荐新型银政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对厂房、设备固定资产投资到位5000万元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超出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50%的贴息,期限为两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债权)模式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产业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六)总部经济园奖励
鼓励企业在园区发展总部经济(或设立研发中心、销售总部、结算中心、博士工作站、外籍专家办公室等),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对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可根据纳税额不同在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园区内竞买1-4亩总部商住用地(细则另行制订)。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后,由县财政予以等额奖励,用于该企业总部建设,企业存续期间只享受一次奖励。
(七)特大项目专项扶持
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技术含量较高、资金密集型、牵动性强的特大项目,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投资平台出资、政银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基金),可以基金参股、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平台按一定比例出资(适时退出)等多种扶持方式支持特大投资项目。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八)企业运营成本补贴
1、用工补贴。参照《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来县[2016]89号)执行。
2、用电补贴。对确需架设专用供电线路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
3、搬迁补贴。对从县外搬迁至我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或整体搬迁设备评估价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搬迁设备价值2%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
(九)企业盘活重组扶持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盘活土地资源及现有企业闲置资产、嫁接重组项目,对工业企业用地和房产转让后仍用于工业生产项目的,转让过程中受让方所缴纳的税费,待受让企业建设和生产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后,等额奖励给受让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所列出的各项优惠条款仅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不同要求,有针对性的给予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类别,并非是某个招商项目可全部享有。某个项目具体可享有哪些优惠政策,需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税收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要求,由园区和投资方具体洽谈,明确可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二)本政策未列明的涉及招才引智、创新发展、企业运营、企业上市、外贸进出口、项目引荐人奖励等方面扶持政策按县政府已出台的现行政策执行。本扶持政策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规定为准。
(三)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在园区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签约方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将所给的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收贡献、产业带动、环保责任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
(四)本政策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兑现,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需提供相关材料,及时申报。
(五)本办法由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入园咨询 13391219793 葛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