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与会计实务大全》节选之十三
主编樊剑英
案例3-6土地转让免征契税的税务规划【P068】
天山房地产公司欲购买甲国有独资公司一宗土地,约定支付价款2 000万元。则根据税法规定,天山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契税为80万元(2 000×4%)。问:是否有免征契税的纳税策划方案?
分析:
根据财税〔2018〕1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税务规划方案:甲公司改制,天山房地产公司以资金500万元,甲公司原投资主体以甲公司土地作价2 000万元共同组建乙公司,在乙公司股权结构中,甲公司原投资主体所占股份超过75%,在甲公司原投资主体投资环节免征契税;然后天山房地产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甲公司原投资主体将所持有股权以2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山房地产公司。这样,天山房地产公司最终可少负担契税80万元。